年初的冰灾还没有淡出人们的记忆,“4·28”胶济铁路特大事故就紧接着发生了。尽管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但最近灾难降临的速度似乎快了一点。“小惩而大戒”,我们应当在一次次的天灾人祸中吸取教训,控制人祸的发生,减少天灾人祸发生对民众生活的影响。鉴于灾害事故影响面之大,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宣传力度,培养全民族的风险意识。
首先,从这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根本在于工作人员缺乏风险意识,疏于职守。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的信息,弯道超速行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可以看到,本应当承担风险预防和控制功能的各个环节几乎同时出了问题,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的结果都可能不同。因此,重新认识风险,克服因为“熟悉”而带来的对风险认识的麻痹,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流程,是相关责任方应当重点检讨的地方。
其次,从这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和得到赔偿给付的情况来看,和国内发生的其他大型灾难事故一样,仍然存在着实际损失和保险保障严重不匹配的问题。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4·28”事故导致死伤人数接近500人,而其中投保了商业保险,能够得到保险给付的人数却只有120余人,只占伤亡总人数的1/4。剔除个别大额保单的影响,剩余保单的人均承保金额就更为有限。一些民众和媒体指出,这些数据直接反映了商业保险在类似重大事故中的“缺位”、“尴尬”。但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讲,真正应该对此感到尴尬的,应当是我们的社会,是构成我们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因为,造成商业保险在类似事故中“缺位”或者“尴尬”的,不是商业保险本身,而恰恰是民众对身边风险的漠视和侥幸心理。但愿类似事故的发生能够唤醒一些人麻木的风险意识,推动整个社会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让保险在事故预防和灾难事故善后处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然,面对这一次次密集发生的事故,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来完成风险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运行的各个层面都应担负起全民风险意识培养的责任。第一位是要让民众认识到,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当风险摊到自己身上的时候,这一后果是100%确定的,不应存有丝毫侥幸;其次,应当客观公正地认识保险的原理和功能。作为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物,保险业是专门承担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职能的部门,对于缴纳了保费而最终没有得到赔偿或者给付,这笔钱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转化为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个风险管理中介转移给了其他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发挥了互助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而言,参加保险,是自利利他的行为。
简而言之,类似事故提醒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风险意识,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职责。同时,政府及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民众的风险和保险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商业保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