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 |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财富人生 | 理财软件 | 金融流通 | 投资理财 | 保险起见 | 理财教室 | 理财规划
您现在的位置: 财富链接 >> 保险起见 >> 理赔宝典 >> 正文

[注意]车保未过户出事赔不赔

【字体:

车保未过户出事赔不赔

作者:驽马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车辆转让后,车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仁寿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陈某(原车主)和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月26日记者得知,该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
车辆转让后,车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仁寿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陈某(原车主)和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月26日记者得知,该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赔付原告18.9万余元。

  车保未过户 理赔受阻

  2006年10月25日,川Z31970号车主董某雇请驾驶员杨某驾驶该车由富加往仁寿县方向行使,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死两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仁寿县交警队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2007年1月10日,杨某与交通事故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赔偿两名死者合计23万余元,杨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肇事车原车主是陈某,2005年10月28日,陈某与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限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座×8),保险期限为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06年10月28日止。2006年10月8日,陈某将该车转让给董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董某根据保险合同向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理赔,该公司审核后却拒绝赔偿,董某因此于2007年5月31日起诉到仁寿县人民法院。当年8月28日,法院以董某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9月24日,原车主陈某又将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89万余元。

  保险公司另有说法

  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认为,原车主在保险期内,将保险公司的标的车转让给董某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按照《保险法》第34条及保险条款第25条,29条的约定,原告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投保人不知保险合同内容

  投保人陈某认为,他是通过某汽修厂购买的保险,自己拿到的只是一张保险卡,没有任何人告诉他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第25条和29条的内容。《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拒绝赔偿于法无据,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

  手续未变更合同仍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同时设立该险种的目的也旨在确保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针对机动车所设立的一种责任强制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转让虽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并不影响以该机动车为对象的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告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虽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第三责任险实际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功能。原告将车转让并办理过户后,虽然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这仅仅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原告和受害人均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认为原告未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不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于1月8日作出判决:联合财险乐山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保险理赔款18.9万余元,诉讼费4300元也由该公司负担。

    相关文章:
    频道图片文章